张、王夫妻因感情不和向有关辖区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同时,丈夫向法院出具一张借他人五十万元的借条,并约定如不能按时还款,以夫妻共有的名车做抵押。而妻子对于丈夫借款之事并不知情,亦不知道该款去向。对于此笔借款是否属夫妻共同债务,抵押是否合法有效,有两种不同观点。
一种观点认为,此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,因此属夫妻共同债务,抵押亦合法有效。
另一种观点认为,此笔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巨额欠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抵押也侵犯了妻子的合法权益。
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,理由如下:
我国《婚姻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离婚时,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,由双方协议偿还,协议不成,由人民法院判决。由此看出,“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”,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。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: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;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;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。在本案例中的巨额债务,显然不是以上任何一种,因此不属夫妻共同债务。
而丈夫的抵押行为亦无效。根据我国《婚姻法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,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,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;非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决定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而日常生活所需,无非限于购物、衣食、娱乐、医疗等方面。而对于重大家庭事务的处分,需夫妻双方的协商一致,任何一方不得单独行使。本案中的抵押名车,自然属于对家庭重大价值生产生活资料的处分。丈夫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,应视为无效的抵押。
End
来源:宝塔区人民检察院魏亚梅
编辑:高天音
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